员工自愿加班政策
1、根据《劳动法》法规,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本厂各部门在每月加班时间上尽量控制在36小时内。
2、若每月加班时间需超过36小时,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制度。
3、安排加班,必须是员工自愿,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强迫员工加班。
4、员工晚上需要加班的,当天下午下班前自愿填写好《加班申请表》交到人事部审核。每日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周六加班不需填写《加班申请表》。
5、如果员工是非自愿加班,可向管理代表或人事部提出建议,共同调解此事纠纷。
6、人事部对员工填写好的《加班申请表》进行审核,严格执行法规标准,并对《加班申请表》入档保存。
加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厂加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
第三章加班原则
第三条工厂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提倡加班。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确实要加班的,由部门科长通知和车间组长发放《加班申请表》,由自愿参加加班的员工签名确认。
第五条加班时间限制:
1、一般每日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
2、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应超过36小时。在工厂向劳动部门申请并获批的情况下,每月不应超过60小时的加班。
3、每周的总工时不应超过60小时。
4、每周至少保证员工获得一天连续24小时的休息。
第六条不安排未成年工加班,不安排女员工在经期、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第七条所有参加加班的员工必须亲自刷卡记录自己的上下班时间;电子刷卡记录的加班时间由人事部对照《加班申请表》上审批的加班时间进行确认后,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
第四章加班审批权限及监管程序
第八条审批权限
1、凡参加加班者,均须自愿在《加班申请表》上签名;
2、所有《加班申请表》必须先交部门科长审批,再经总经理审批方能生效;
3、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期需加班的,必须经过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监管程序
1、各部门每天必须在17:00前将经审批的《加班申请表》交人事部;
2、人事部将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计,同时将加班工时接近或超过预警加班工时的部门上报给总经理,以便及时得到安排及调整;对于超过3小时/天的加班以及连续7天工作的特殊情况,人事部必须就加班原因、加班时间以及参加人数等进行详细的文字备案。
3、人事部将《加班申请表》复印件交门卫处,由门卫对进入生产区加班的职、员工进行核对,并严格执行门禁制度;
4、车间组长、科长及人事部随时稽查核实车间加班的情况,并对超出申请加班时间的异常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备案。
5、人事部负责定期对所有部门的加班时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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