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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的困境与出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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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的困境与出路
刘荣李佳男
山西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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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是近年来围绕担保贷款衍生出的新型组合式犯罪流程。该类案件中, 借款人、贷款人、第三人以资金借贷为基础形成了多重复合法律关系, 从而在某些方面超出了贷款诈骗罪典型罪状所覆盖的范围, 由此导致了该类案件刑事认定的困境。从目前公布的这类典型案例的裁判结果分析, 司法实践大体形成了以行为人目的为中心与以损失承担方为中心两种裁判标准。但以上标准均存在割裂犯罪构成整体而代之以单一构成要件要素作为评价犯罪标准的弊端;同时, 也忽视了商业银行实现担保权行为在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 以致其终究无法准确引导此类案件的裁判。将商业银行实现担保权行为作为介入因素, 以因果关系的判断为中心、以借款人为商业银行设定的担保的真实性判断为切入点具体认定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将是当前“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司法困境的出路。
关键词:
“两头骗”; 担保贷款型案件; 合同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作者简介:刘荣(1977-) , 女, 山西太原人, 刑法学博士,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研究方向为经济刑法。
收稿日期:2017-08-28
基金: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工程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当代中国文化建设”(项目编号:2014mgchq002) 的阶段性成果
The Dilemma and Way out of Fraud in Both Loan Ends
LIU Rong LI Jia-nan
Law School Of Shanxi University;
Received: 2017-08-28
“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1) , 系时下金融领域多发的围绕担保贷款衍生出的新型组合式犯罪流程, 其由前后两个诈骗行为组成, 目前主要呈现出两种形式:借款人先从第三人处骗取数额庞大的财物(前骗) , 再以伪造权属证明等方式将财物作担保诈骗商业银行的贷款(后骗) ;以及借款人先骗取第三人的保证(前骗) , 再以此为担保诈骗商业银行的贷款(后骗) 。对借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而言, 前一情形的欺诈性集中体现为创设担保物权的主体并非担保物的真正所有权人, 笔者概括为“担保物权属真实性存在欺诈的场合”;而后一情形的欺诈性集中体现为保证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提供担保, 笔者概括为“保证人因受欺诈而提供担保的场合”。
一、“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刑事责任认定的困境
(一) 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复杂化了违法性的认定
在物的担保的场合下, 除债务人(借款人) 与债权人(贷款人) 之间以合同为基础的主法律关系外, 因担保物权属差异还会形成不同的从法律关系: (1) 当抵押物、质押物的所有权人为债务人时, 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并未超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范围, 只是赋予了债权人就债务人特定财物的优先受偿权; (2) 当抵押物、质押物所有权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 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则为第三人与债权人, 从而拓宽了保障商业银行贷款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同理, 在保证担保的场合下,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除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外, 还存在以保证人与债权人为主体的担保法律关系。因此, 债务人(借款人) 、债权人(贷款人) 、担保方(2) (第三人) 三者围绕资金借贷形成了闭合的法律关系圈:当借款合同已届清偿期但债务人未能如期偿还贷款时, 债权人有权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径行实现担保物权或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方承担保证责任后, 则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偿还的权利。
“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中, 担保行为的欺诈性致使法律关系变得错综复杂: (1) 担保方“被动”加入了前述闭合的法律关系圈。不论担保物的真正所有权人, 抑或保证人, 均因借款人的欺诈行为违背真实意思而错误地处分了财产, 并因此面临替借款人实际承担全部贷款债务的风险; (2) 民商事法律奉行“意思自治”原则, 担保方的“被动性”直接影响了担保法律关系的效力, 但究竟属于完全无效, 还是可撤销、可变更, 抑或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则尚存争议。为了能够简化复杂的法律关系, 目前公布的刑事典型案例通常不考量担保法律关系的效力问题, 而是径行认可商业银行实现担保权的行为为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 为“两头骗”担保贷款型案件刑事责任的认定埋下“隐患”。(3) 更加深入的问题是, 前后两个欺骗行为的违法性程度, 究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民事欺诈行为, 还是属于已经触犯刑事法律的诈骗犯罪, 则不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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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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