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协议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车辆状况
出租方向承租方所租赁的车型(见附表一),租赁车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
承租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租用出租方提供的以下车型:
1、座车:¥ (包天∕包月),¥ (送站)
2、座车:¥ (包天∕包月),¥ (送站)
3、座车:¥ (包天∕包月),¥ (送站)
4、座车:¥ (包天∕包月),¥ (送站)
5、座车:¥ (包天∕包月),¥ (送站)
6、座车:¥ (包天∕包月),¥ (送站)
具体租期及租金见(附表二),当实际使用天数及次数不满合同规定时,承租方也必须全额付清租金。
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3、向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全新车辆,司机态度良好。如因出租方车辆或司机原因引起的承租方不能按时按质使用预定车辆给承租方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出租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4、在收到承租方订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于合同规定之日起按承租方要求提供相应车辆服务。
5、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和司机餐水。
第四条、承租房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3、按期如数交纳租金。
4、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五条、租期的计算
以承租方接收车辆开始,以合同结束之日为止。
第六条、租车押金
承租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向出租方预付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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