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doc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一)、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
3、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10倍以下罚款,并停业整顿;
4、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1、违法经营额3千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单位:衡水市文广新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一)、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
3、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10倍以下罚款,并停业整顿;
4、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1、违法经营额3千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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