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和指导机关】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按规定须经市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其住所地的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市、区、县级市有关部门是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以下统称业务指导单位),依法对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第六条【依法管理】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并重的原则处理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尊重社会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引导、规范、支持社会组织合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成立登记
第七条【直接登记】成立社会组织,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
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其中,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一业多会】同一行政区域内,允许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
第九条【成立登记条件】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其中行业协会须有50家以上经济组织入会,对我市扶持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外向型产业以及经济组织较少的行业,会员数量可放宽至30个;异地商会须有30家以上的经济组织入会;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数量可放宽至20个;
、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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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
;
;
;
;
,须前置审批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三)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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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组织机构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
第十条【名称规范】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活动范围相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名称。
第十一条【住所规范】社会组织应当有满足组织活动需要、符合房屋安全规定的住所;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得设在住宅内,并且必须是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第十二条【注册资金】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具备资质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登记程序】符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发起人或举办者(以下统称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拟成立社会组织名称的书面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发起人凭登记管理机关下发的《社会组织名称受理通知书》开展筹备工作。社会团体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社会组织应当在筹备有效期限内完成征集会员、制订章程草案、召开筹备成立大会等工作,并在召开筹备成立大会前20日将章程草案、选举办法及会员大会议程送
登记管理机关预先审核;
(三)社会组织应当于召开筹备成立大会后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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