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政府采购的综合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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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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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政府采购法》中所称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含义是“全部或部分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即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只要含财政性资金,都要执行本法规定。采购人全部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不受本法约束。非财政性资金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事业收入,包括业务收入、经营收入、捐助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
3、哪些政府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答:《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4、政府采购有哪些组织模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而委托采购代理采购的行为。
《四川省2016年—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其他市级30万元、县级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其他市级40万元、县级20万元以上、国务院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相关部门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复同意设立专门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未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部门,具备组织开展采购条件的,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开展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依法公告采购信息、编制采购文件、申报采购方式、公告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依法组织验收。采购人同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能力、以及有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专门培训的经济、技术方面采购和管理人员等条件的,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开展采购;不具备开展采购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自行组织开展采购不是自行采购。采购人自行采购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
政府采购通常采用哪几种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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