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及实施意见
学习研讨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
总则
指导思想
权利与义务
专业技术职务
附则
总体要求
主要任务
主要措施
盲人医疗按摩所
执业要求与培训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及
为了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总则
本办法所称盲人医疗按摩,是指由盲人从事的有一定治疗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动。
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
总则
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盲人医疗按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相关规定
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二)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三)至少有一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
(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相关规定
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名称为识别名称+盲人医疗按摩所,诊疗科目为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
盲人医疗按摩所不登记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诊疗科目、不设床位、不设药房(柜)。
盲人医疗按摩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
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相关规定
盲人医疗按摩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二) 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三)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 开具药品处方的;
(五) 设床位、药房(柜)的;
(六)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七) 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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