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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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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专升本学生、独立学院学生、专科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的学籍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勤奋学习,不断实践,勇于探索,积极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信息咨询、勤工助学、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条件的获得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照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可先报到办理入学手续,随后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学校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不予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等级制(一般采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劳动课、军训等社会实践采用等级制评定成绩。
学时数在3632学时以下的课程,其考查成绩可按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考核评价中,采用形成性与终结性相结合的评价模式,鼓励多种形式的课堂考核方式。课程的最终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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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