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城镇供水价格体系,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各市(州)中心城区的供水价格。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镇供水价格。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建制镇和集镇的供水价格。城镇
供水企业实施跨区域供水的,其供水价格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二章水价的分类和构成
第七条城镇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日常生活用水等。
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
特种用水是指洗车用水,高档洗浴、桑拿、足浴及高尔夫球场等场所用水,饮用水制造行业用水。
第八条城镇供水价格由供水定价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
(一)制水成本是指城镇供水企业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二)输配成本是指城镇供水企业将净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三)期间费用是指城镇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四)税金是指城镇供水企业按国家税法规定在销售环节应缴纳的税金。
(五)城镇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九条供水定价成本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条城镇供水规模由于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城镇供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期固定资产应计折旧并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确定。
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60%的,按照本期折旧核定。
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60%的,按照以下公式核定:
核定折旧=本期折旧×[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0%)]
第十一条供水定价单位成本根据城镇供水企业在一定生产经营时期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核定供水量计算。
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供水定价总成本÷核定供水量
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核定供水量=供水总量×(1-核定管网漏损率)
管网漏损率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核定。
第三章水价的制定
第十二条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保本微利,其它用水合理计价。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价格,原则上按照1::5的比价核定。
第十三条城镇供水企业的利润水平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和兼顾社会各方的承受能力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按3%—6%核定。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按8%—12%核定。还贷期结束后,净资产利润率按8%—10%核定。
第十四条在缺水地区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逐步扩大
到其他地区。加价水费收入应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项用于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和利用,弥补基准水价未达合理盈利水平的供水企业亏损等方面。具体管理办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分为三级,各级水量的划分根据满足不同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第一级水量,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根据满足较高生活质量需求和市场特殊需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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