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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社科部上海 200062)
摘要: 近年来农民工工伤事故层出不穷、职业病群体规模惊人,导致劳资纠纷增多,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得到确立。但由于制度和相关配套设施的不完善,使得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推进步履维艰。本文就当前我国农民工伤保险的现状,分析了其形成的原因,并以此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举措。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补偿
我国大量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频发,在这些生产事故中,绝大多
数是农民工。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重要作用。保障农民工合法的劳动权益和
安全权益,是当前我国面临的难题之一。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是
最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之一。
一、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现状分析
到 2006 年底,我国各行业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已经突破 1 亿人。农民工参加人数 2538 万人,103 家国有煤矿全部参加农民工工险。尽管如此,这一数字与我国庞大的农民工基数相比,仍不容乐观。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农民工职业危害严重。
一些企业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利润增长指标,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产生大量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工伤事故频频发生。据统计,全国 3000 万的建筑队伍中,农民共约占 80%。农民工在职业活动中,还会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职业病。我国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在 2500 万人以上,其中 80%以上的
一线职工就是农民工。
(二)工伤事故后,农民工获得工伤赔偿较难。
农民工在遭遇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不仅要承受着身心的痛苦,还要面对着工伤认定难、难以获得工伤赔偿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可见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赔偿的前提是必须构成劳动关系。当农民工遭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要求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时,他们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要确定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只要有证据证明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在实践
中,如何界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很难把握。农民工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如何收集证据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遭遇工伤之后,同样存在着难以获得工伤赔偿的问题。当遭遇工伤后,如果农民工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
商标平行进口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购得
的,不是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②平行进口商品是"正牌商品",不是假冒伪劣商品。③平行进口商品的商标已经获得进口行进口商所进行的是一种转销或分销的行为。⑤平行进口行为未得到进口国商标使用权人的授权或许可。在商标权领域,权利穷竭原则似乎占了上风。大部分欧洲行进口。例外的是韩行进口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在商标权领域,应当认为如果进口国与出口国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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