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简称项目)是指按照省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要求,通过省科技计划予以支持,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的,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明确方向和目标进行的科研、开发、产业化等各类科技活动。
第三条项目按类别主要分为: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四个方面。按照重要性程度可分为:重大专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等层次。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本级财政支持的各类项目的立项、管理、结题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评审论证、审批、签约四个程序。
第六条省科技主管部门依据全省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通过会议和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项目支持范围和重点。规定项目的申报方式、时限、渠道等。
第七条积极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对符合项目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项目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符合项目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要求;
2. 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3. 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手段;
4. 具备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5. 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6. 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申请表;
2. 项目可行性报告;
3. 项目基本信息表和专项信息表;
4. 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并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项目立项的评审或论证;形成评审和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省科技主管部门,在评审或论证的基础上按综合平衡择优支持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审定,并依据项目大小、重要程度确定拨款额度。
第十二条年度科技计划由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列入省科技计划的项目,省科技主管部门通过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各项手续。
第三章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由省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即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 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
2. 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3.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价,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问题;
4. 根据需要和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经费、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 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并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和年度财务决算表;
2. 协助省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 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4. 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材料归档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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