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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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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送审稿)
总则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荆门市饮用水源水质,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调整对象】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溪塘、水井等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分为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现用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组织对漳河饮用水水源地、钟祥市汉口皇庆水源地、京山县惠亭水库水源地、京山县八字门水库水源地、荆门市二水厂水源地、荆门市三水厂水源地,以及塞子坡水库等现有或者备用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制定详细规划,实施严格保护。
【调整主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和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促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管理体制与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投入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职责分配】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对饮用水水源进行规划调配、水质监控与水源保护。
环境保护、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城市管理、工商、畜牧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经济发展与饮用水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协调发展。
【激励性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实用技术,鼓励清洁生产和生活。
【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划定依据与分类】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依据本市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确定,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的划分相对应,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在二级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者调整程序】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划定或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后提出划定或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定或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后提出划定或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跨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中的征求意见】
市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报请批准本行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之前,应当公开征求所在地相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划定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及其防护必须符合国家相应规定的标准。
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二级和准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地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十四条【保护区的重新确定】
已确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客观因素不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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