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制度内容
1、依法征收是税款征收法律制度的基础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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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定,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时,可以多退少补。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采用。
税款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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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贴上完税证、查验证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收主要对于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适用。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纳税人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这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税款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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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照税法的规定直接扣收税款。其目的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管。
(6)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仿照税法的规定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另外,税款征收方式还有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税款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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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款征收制度内容
2、税款核定征收制度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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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款征收制度内容
6、税款追缴与退还制度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至5年。
对偷、抗、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期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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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一)税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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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相关条款
1、征管法第37条:简易保全
2、征管法第38条:一般保全
3、征管法第55条:检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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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
1、简易保全
(1)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3)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 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2、一般保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3、检查保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如纳税担保人)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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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物
2、商品、货物
3、其他财产
1、存款
税收保全措施执行物的数量界限: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保全费用,不包括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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