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申请书
字号名称
经营者姓名
及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歇业
登记原因
□;
□、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歇业登记
缴交资料
情况
印章枚
营业执照正本个
营业执照副本个
其他材料份
收缴印章式样:
备注
经营者签字: 申请日期:
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委托书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委托事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的歇业登记。
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出示原件核对)
被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注:
1、委托人是指:个人经营的,经营者本人为委托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委托人。
2、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个体工商户的歇业登记在属地工商所办理)
一、经营者亲自签名的《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经营者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遗失正本的交回副本,遗失副本的交回正本);
四、经营使用的所有印章;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
本规范依据现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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