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保障合法、公正、及时地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复议机构
(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具体办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以下简称复议科)是法制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机构,承办《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接收
(二)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对接收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首问责任制度》进行登记,并填写《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申请首问登记表
》一式2份,1份入卷备查,1份交申请人代回执。
(三)接收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和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2份。
被申请人是2个以上或者有第三人的,每增加1个,申请书相应增加1份。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明。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
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明。
3、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自然人死亡证明和近亲属关系证明。
(3)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申请人年龄证明或者健康状况证明及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据。
(4)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明
。
(5)申请人是合伙企业的,提交核准登记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企业负责人证明书。
(6)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证明和承受其权利的证明。
(8)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复印件及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9)委托他人申请复议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行政复议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复议的,授权委托书应由所有行政复议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10)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委托其近亲属提起行政复议的,提交该公民的书面委托、近亲属关系证明、被委托近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特殊情况下口头委托的,提交被委托近亲属关系证明、被委托近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该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地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确认。
4、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证据材料不全的,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四)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应当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行政复议请求和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4、呈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5、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6、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
申请人一并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出该依据中不合法的具体条款,并说明不合法的理由。
行政复议申请书注明的申请日期与提交日期不一致的,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
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发现申请书内容不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五)申请人因文盲、残疾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而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并当场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口头申请笔录》。
《行政复议案件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3、行政复议请求和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或者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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