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完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预防和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建设生态秀美和具有一定文化品位、地方民居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美丽乡村·幸福家园”建设“规范农村建房行动”专项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经县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新晃县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健全镇(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1、县人民政府成立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城建副县长任副组长,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各镇(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立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规划副局长任副主任,城乡建设管理股负责日常工作,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2、各镇(乡)成立镇(乡)规划委员会。组长由镇(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镇(乡)建设的党政领导担任,镇(乡)4办6中心负责人及各村书记、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由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镇(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配备工作人员3-5人,于2017年底前全面配备到位。
3、成立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组长由主管镇(乡)建设的党政领导担任,镇(乡)4办6中心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镇(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
4、建立农村违法建房执法三级联动机构。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违法建房执法领导小组,由主管城建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城建副主任任副组长,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各
镇(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立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建设执法副局长任副主任,城市建设监察队负责日常工作;县镇(乡)人民政府成立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镇(乡)纪委书记、分管村建工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乡)分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担任,成立村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具体负责本镇(乡)内农村建设的监督巡查,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各村委会负责本行政村违法建设行为的管控和信息报送。
5、各村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由村党组织书记负总责,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委会分管人员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担任村级违控信息员,对本村的村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发现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二、加强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
(一)农村村民建房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个人自行、村民联合、村组集体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重建个人住宅。县城规划区内、镇(乡)规划区内、集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按相关法规、规定或另行制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原则
1、符合规划、保护生态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镇(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应按照规划要求审批建房,不得批准无自然村村庄规划、不按规划选址等建设项目;不得批准超面积、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等建设项目。
2、节约用地、集聚发展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和房屋占地面积、体量、层数、间距、退距、户型设计等有关规定要求,每宗建房用地占用农用地面积不超过130m2,占用空闲地不超过180m2,占用荒山荒坡不超过210m2。鼓励村民进行危房改造和拆除破旧危房以及无人居住的空心村,以腾出更多的宅基地用于村庄建设,改善和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村民建房建新必须拆旧,消除“一户多宅”现象,由镇(乡)人民政府落实到位。
3、依法审批、保持民族特色原则。农村村民建房鼓励采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新户型,由镇(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推荐户型给建房农户选择。农村村民建房应控制在3层以下,每个自然村落村民选择的新户型要基本一致,外观风貌要基本一致,并保护民族特色。
4、安全施工、保障质量原则。农村村民建房需提供住宅建设设计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并按设计进行施工,施工须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或有资质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镇(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管理。
(三)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1)无房户;
(2)原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m2,确需建房的;
(3)家庭常住人口中有子女已领取结婚证书,而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m2,(农村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使用面积),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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