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相关权
第一节相关权概述
(一)概念
(二)特点
第二节出版者权
(一)出版者
指图书、期刊、报纸出版者。
(二)出版者的权利(首次出版后10年)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
(三)图书、报刊的出版
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式面布局因素的安排。
1、出版合同(报、刊无需合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图书出版者依出版合同享有专有出版权。
双方主要义务: 著作权人依合同交付作品
出版者依合同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3、报刊转载、摘编
作品在报纸、期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摘编,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定许可
第三节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
1、“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竞技活动者非表演者。如田径、球类运动员。
杂耍、马戏演员、木偶戏演员是不是表演者?
2、“演员、演出单位”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他人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若表演的是他人的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论他人的作品是否已发表,均应取得许可。
2、不得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两项精神权利(人身权):
1、表明表演者身份(署名权)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这两项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四项经济权利(财产权) (保护至表演发生后50年)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现场直播权)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首次固定权)
电台、电视台播放录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需要表演者的许可吗?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复制、发行权)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过网络对现场表演进行同步直播,侵犯了
表演者的什么权利?
著作权法 相关权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