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相关规定
一、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一)出票
1、绝对记载事项:未记载,汇票无效。
⑴金额
中文大小写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金额必须是固定金额,如果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授权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汇票无效;银行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上只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并不影响汇票效力,而是以汇票金额为实限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等于汇票金额,反之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2)出票日期:
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为绝对记载事项。
(3)出票人签章: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④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预留银行印章。
解析:1、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预留印章而加盖公章的,签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1)付款日期:未记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解释:
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为3项;
本票、支票限于是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也就是到期日),所以相对记载事项为2项。
3、票据的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1)签发票据原因或用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
4、任意记载事项:记上将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如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
表1-1
记载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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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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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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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补记
付款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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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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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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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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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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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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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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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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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书:
1、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4、任意禁止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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