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
1、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的抽象概括,而非具体法律规范
特征:
2、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指导性,而非模式性
3、效力贯穿民法始终,是对具体制度、规则体系的统领
1、立法准则
确定法律思想、法律价值
2、民事行为准则
符合基本原则的行为,必然受到民法制度的保护
3、审判法律适用的指导准则功能
成文法律——社会生活
稳定性
变动性
“成文法局限”
法律冲突
法律漏洞
民法基本原则——弹性——适应性
提供依据
法官裁量权
克服
功能:
2000年5月3日,原告肖某因想念去世的丈夫,将一卷其夫妻俩与孩子所照的柯达牌彩色胶卷交给洪光彩色扩印服务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8元。彩扩部工作人员开出一张冲印单交给肖某。第二天,肖某去彩扩部取件时,被告告知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原告等等再来。后肖某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只愿意按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原告遂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其丈夫遗容的唯一的“全家福”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理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
原告的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本案所涉及的由于工作成果或者原材料由于承揽人保管不善而被丢失的例子在生活中十分常见,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某孤儿将父母与自己唯一的合照拿去照相馆冲印,胶卷被丢失,双方对簿公堂这样的典型案件。这类案例的共同之处在于:(1)被承揽人丢失的工作成果或原材料本身的经济价值不大,但对于定作人而言有着重要而特殊的意义,其所承载的信息对于定作人来说其价值是很难以金钱来衡量的。
(2)承揽人往往以行规行约为理由,只同意赔偿定作人数额菲薄的经济损失,根本无法弥补定作人的精神损害,抚慰其心理创伤。
(3)定作人可以依《合同法》的规定向承揽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违约责任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定作人若选择依《合同法》的规定向承揽人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己极其不利。显然,人民法院无法直接引用具体的法律规范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没有法律依据,只是由于有关法律规定的空白,只能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来主张权利。
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该解释是自2001年3月10日起开始施行的,因此本案无法适用该解释。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各论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权利义务)关系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t)’的运动。”
——[英] 梅因《古代法》
一、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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