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及物业合同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签约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房东
住所:
通讯地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承租人:零售企业
住所:
通讯地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 市。
第二条签约原则和主旨
本着诚信、平等、自愿、互利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标的房屋和用地范围
标的房屋位于市区路号/ 路东\南\西\北与
路东\南\西\北交汇处。
,标的房屋面积、构成、四至范围、结构如下:
标的房屋为地上一层至地上层全部商业经营性用房,总租赁面积约为平方米,各楼层租赁面积约为平方米(最终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设计方案为基础建设并实测的面积为准)。
标的房屋总租赁面积及其各部分租赁面积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平面图范围内的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现场实测的租赁面积测量表或测量报告,承租人有权要求重新测量。
标的房屋及辅助场地用地范围共约平方米,四至范围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具体见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标的房屋项目用地四至范围平面图。
第四条承租人专用辅助场地、广告位
下列辅助场地由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专用,承租人在本合同期内有专属使用权,并由承租人经营管理:
门前广场:位于标的房屋地面侧,面积约平方米,由出租人负责地面硬化,承租人可用于举办促销、晚会和其他活动,平时可用于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地面停车场:位于标的房屋地面侧,停车位不少于个(说明:按标的房屋每万平方米不少于150个停车位配置),由出租人负责地面硬化,承租人和顾客可停车,承租人可用于举办促销、晚会和其他活动。
卸货区:位于标的房屋地面侧,场地面积约平方米,由出租人负责地面硬化并根据承租人要求建设收卸货场地和设施。
与标的房屋配套的设备用房。
为维护承租人对上述辅助场地的专属使用权和财产安全,便于管
理,在不违反当地政府的有关管理规定条件下,承租人有权在上述辅助场四周修建隔离设施。
下列广告位在本合同期内由承租人独立经营使用
标的房屋外立面(含正面、侧面)、标的房屋所属建筑物屋顶女儿墙及其上方空间全部位置(屋面可根据承租人需要用于支撑广告牌)。
标的房屋室外场地的部分/全部广告位。具体位置在《标的房屋移
交协议》中划定。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
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详见工程范围职责清单);承租人广告发布应依法进行,发布广告报批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出租人协助。
上述辅助场地和广告位应在出租人交房时建设完毕并承担相关费用,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交付承租人,否则出租人应按不能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承租人有权使用的公共条件
共用条件及构成
共用道路:标的房屋四周出租人、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企业负有管理职责的通道,承租人之车辆、人员及顾客有全天无障碍通行权;
上述公共条件应在出租人交房时建设完毕并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否则出租人应按不能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使用本条约定的公共条件和依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辅助场地、广告位以及标的房屋配套的安装工程(含机电设备设施)等使用费均包括承租人应付租金之中,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之外向承租人及其顾客收取其他使用费用。
第六条标的房屋法律和权利状况
出租人承诺标的房屋所有权人和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均为出租人,标的房屋由出租人按本合同约定依法建设,现标的房屋所占地块土地使用证号为号(性质为),出租人保证标的房屋所占地块使用用途为商业用地,并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使用期限为不少于40年的商业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出租人应保证标的房屋各部分的设计使用功能为商业用房满足承租人设立商业项目要求。
出租人承诺标的房屋及所占地块备案和房屋租赁证以前未设有抵押。如出租人需在依法办理本合同租赁登记备案之前对标的房屋及其所占地块设定抵押,则需通知承租人并应取得和向承租人提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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