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目录
章节
内容
条目
第一章
总则
1-9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10-20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处置
21-28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29-38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防疫监督
39-52
第六章
动物诊疗
53-56
第七章
法律责任
57-68
第八章
附则
略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实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检疫、监督管理、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人员防护、物资储备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工商、公安、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商务、水利、城乡建设、农垦、交通运输、铁路、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构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等技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或区域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承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监督检查职能。
第六条【基层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建立健全村级防疫员队伍,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乡镇、街道设立畜牧兽医站,承担动物防疫、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
第七条【疫病保险】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饲养场和农村散养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第八条【卫生防护】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测、检验、诊断、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病原微生物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条【宣传表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和培训。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预防
第十条【防控策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制度,实行免疫、监测、检疫、监管等综合防控措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预防控制动物疫病。
第十一条【强制免疫】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强制免疫计划。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实施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病种,并报省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动物饲养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并制定本企业免疫程序,报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免疫效果评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评估。
第十三条【疫病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状况制定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预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四条【防疫条件审查】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的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新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应当在施工前将选址、
布局、工程设计及设备购置计划等情况报县级兽医主管部门预审,不符合条件不得立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