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1项)
第一项: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合浦县森林公安局、常乐林业派出所、山口林业派出所、山口木材检查站、各乡镇林业站和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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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议纠正或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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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执法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林业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林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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