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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借贷契约中的国家干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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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借贷契约中的国家干预
周利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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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借贷契约是唐代民间社会为了建立信用关系而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民间社会在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违约方面有着一套自己的行为准则和风俗规定, 虽然官府对于民间私契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令进行管束, 但是官府的这种行政干涉具有一定的尺度。民间契约既存在官府不干涉, 民间自由协定的部分, 也有官府重点监管和干预的部分。因此, 本文旨在研究唐代国家干预是如何影响唐代借贷契约的形成的。
关键词:
唐代; 借贷契约; 国家干预;
唐代的契约有买卖契、租赁契、雇工契和借贷契等。借贷契约是当事人双方约定, 一方将物交与他方使用, 使用方于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契约。当事人由此产生信用关系, 并被相应赋予权利与义务。在唐代, 国力强盛, 商品经济发达, 民间借贷已然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活动。而借贷契约中所体现的国家干预制度对于唐代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借贷契约制度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密不可分, 借贷契约的制度越完善, 民间的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也就越发达。因此, 研究国家干预制度对于唐代契约的形成具有深远意义。
一、唐代借贷契约概述
《说文解字》中说道“券, 契也。从刀, 悉声。券别之书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马可波罗在游历中国的时候, 曾经描述过:“土人不知书……土人缔约, 取一木杖, 或方或圆, 中分为二, 各刻画二、三符记于上, 每方各执一片。负债人偿还债务后, 则将债权人手中所执之半片收回。”马可波罗这段描述记述了金齿州的居民双方缔结契约时, 仍然保持了中国原始契约成立时的程序, 同时使我们可以窥见古代人民立契时的原始做法。
借贷契约, 在历经秦、汉、魏、晋时期的发展后, 在唐代时期, 契约的格式和内容已经有了一定的模式, 有比较完备的条款和基本固定的格式, 唐代的民间借贷, 从标的物来看, 有贷钱、贷粮、贷绢等多种物品;从类型上看, 有无息借贷、生息借贷;从担保方式来看又分为质库、质举和出举。而陈国灿先生认为应当以“剥削的内容、手段和特点为标准”, 提出了生息举取、质押借贷、物力偿付借贷、无息借贷“四分说”。在唐代, 把没有利息的借贷称之为“负债”, 把有利息的借贷称之为“出举”。举字有取利之义。如果在“出举”的基础上, 还存在物品担保, 则称之为“质举”。
唐代的借贷契约从内容上看, 包括:借贷时间、债务人身份、借贷原因、债权人身份、借贷标的物、利息收取方式、归还日期、违约条款、结尾套语、契约双方签字画押。敦煌和吐鲁番所出土的隋唐时期的契约文书当中, 几乎都套用了这样的立契格式。以《唐显庆五年(660年) 天山县张利富举钱契》为例:
【第一行】显庆五年三月十八日, 天山县南平
【第二行】乡人张利富于高昌县崇化
【第三行】乡人左憧熹边举取银钱拾文,
【第四行】月别生利钱壹文。到左还须
【第五行】钱之日, 张即须子本俱还。若身
【第六行】东西不在, 一仰妻儿及保人等
【第七行】代。若延引不还, 听掣夺家资
【第八行】杂物, 平为钱直。两和立契,
【第十行】画指为信。
【第十一行】钱主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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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jc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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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