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课件
驱羊驱骥
子墨子怒耕柱子。耕柱子曰:“我毋俞人乎?”子墨子曰:“我将上大行,驾骥与羊,子将谁驱?”。耕柱子曰:“将驱骥也。”子墨子曰:“何故驱骥也?”耕柱子曰:“骥足以责。”子墨子曰:“我亦以子为足以责”。()
中国法律的传统
,礼法结合 ,执法原情 ,权利等差 4、法自君出,权尊于法 ,伦理法治 ,,明职课责 ,因时定制 ,比附判例 ,类推裁断11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民刑有分
注:引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97年4月第一版
中国法制史导论
中国法制史的含义及研究对象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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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制——不成文法制有形法制——无形法制国家法制——社会法制
法制史的三重含义:(古今法律制度演进的历史)
(1)政治国家中不同阶级之间斗争的历史,即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2)民族或族群寻求自身解放途径的历史
(3)民族或族群生活样式形势发展的历史
教材的观点:所谓中国法制史,一般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历史概念使用,一是作为学科概念使用。作为历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指的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本身,是一种历史存在。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政治史、中国经济史、中国科技史一样,指的是在过去时空中存在的东西。作为一个学科概念,中国法制史则是指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传播法制史知识的现代专门学科,即中国法制史学。作为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一个分支,其特点在于中国法制史学是同时带有法学和历史学双重特性的交叉学科。即中国法制史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一门专史,同时还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学科。本门课程是从作为学科概念出发的。
(二)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对象(p7)
从总体上说,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辨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学科。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在这一点上与外国法制史相区别。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以法律制度为主线,在这一点上与集中研究中国历史上各学术学派、各主要思想家法律思想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相区别。
具体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看,中国法制史研究所及应该包括自中国国家和法形成至研究者所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内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除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全国性政权的法律制度以外,一些在局部地区实施较长时间统治的政治集团所建立的有一定影响和价值的法律制度,也应纳入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视野内。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及其社会背景、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立法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还包括一些非经国家机关正式制定,而在司法实践中起规范与调节作用的习惯、判例,以及调节家族内部关系、乡里关系的所谓“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特殊形式的社会规范。这些是研究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基本依据。透过这些研究,可以了解和描述某一时期、某个政权的最基本的法制情况,从而为更深入的研究提供基础。
,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司法设施,如配所、公堂、监狱等等。透过这些研究,可以深入地了解某一时期、法律执行情况和实际的法制状况。
,包括宏观立法情况、立法与司法
的联系、法律的执行情况、法制的整体社会效益等等。此种研究有助于对特定时期或特定政权的法制总体情况作出评价。
、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虽然纯属法律思想的内容,属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但在制度史的研究中,是无法脱离开思想因素。特别是一些与具体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思想因素,也应是中国法制史着重探讨的问题。只有结合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及思想文化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研究,才能真正了解法律制度的产生、演变的动因,对法律制度的内涵作出深入透彻的分析,从而达到法制史研究的目的。
、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这些内容是全面、深入地研究和了解历史上法律制度所不能回避的问题。
二、中国法制史的阶段划分(纵向)
中国法制史在其历史发展长河中,可分为五个阶段:
:远古至夏商西周(中国早期法制):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个习惯法的时代。在时间上指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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