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总主编王利明
国家赔偿法教程
周友军麻锦亮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三编司法赔偿
第十一章司法赔偿制度概述
第一节司法赔偿概述
一、司法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赔偿,是“司法赔偿责任”的简称,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司法赔偿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它是国家赔偿的具体类型。
第二,它是以司法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
第三,它主要是因违法行使司法权而导致的国家赔偿。
第四,它以独特的非诉讼程序进行。
二、司法赔偿与相关制度比较
(一)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都是我国国家赔偿的具体类型,共同构成我国国家赔偿的全部。不过,二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具体表现为:
第一,二者的产生原因不同。
第二,二者的赔偿范围不同。
第三,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
第四,二者的救济程序不同。
三、我国司法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四、司法赔偿中的法官特权
(一)法官特权的概念和存在根据
(二)法官特权的适用范围
(三)法官特权引入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
五、司法赔偿的立法模式
诚然,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不少国家采取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分别立法的模式。例如,德国先后颁布了《再审无罪判决赔偿法》(1898年)、《羁押赔偿法》(1904年)、《联邦德国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1971)。日本在《国家赔偿法》之外制定了《刑事补偿法》。而法国、罗马尼亚等国家则是在刑事诉讼法之中规定刑事赔偿。不过,我认为,我国修改《国家赔偿法》时,仍然应当采取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合并规定的模式。理由在于:
第一,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虽然有其不同之处,但二者毕竟都属于国家赔偿,合并规定不仅可以实现国家赔偿法的体系化,而且可以避免就相同或类似问题作重复规定(如诉讼时效、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经费来源等),从而实现立法的简约。
第二,合并规定的模式,并不意味着不考虑二者的相异之处,也并不影响法律对二者确立不同的规则。
第三,我国立法机关任务繁重,通过一部《国家赔偿法》规范所有的国家赔偿问题,不仅可以适当减轻立法机关的负担,也有利于及时修改完善《国家赔偿法》。
第四,大陆法系其他国家采取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分别立法的模式,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即长期否定司法赔偿以维护司法独立。而我国《国家赔偿法》修改之时,这一历史因素已经不复存在。
第二节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一、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我国司法赔偿归责原则的解释论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司法赔偿中采用何种标准来归责。它不仅体现了司法赔偿的价值取向,而且决定了司法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国家赔偿法》在总论部分规定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这是统领全部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因此,司法赔偿似乎应当采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
第十一章 司法赔偿制度概述 国家赔偿法 教学课件[精]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