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下属的两个全资子公司合并,合并方式为吸收合并,合并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税?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是否免征或不征?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5/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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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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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三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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