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
票据结算
汇票
本票
(银行本票)
支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
①见票即付②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③异地④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有效期限为出票日起
①约期付款(定日、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同城或异地④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
①见票即付②异地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④两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⑤自付证券
①见票即付②同城③不能透支(空头支票)④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内⑤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⑥委付证券
2年
10日内,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①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②委付证券
转让/支现
①银行汇票可转帐,填明“现金”的可支现。但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可支现。
②商业汇票可转让(背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贴现
①分定额和不定额
②银行本票可转让,注明“现金”的只能支现且可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①现金支票(仅支现,不可转让)
②转帐支票(仅转帐)
③普通支票(可支现可转帐,但左上角划两条并行线的划线支票仅转帐)
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记载事项:类同汇票,少“付款人名称”
记载事项:类同汇票,少“收款人名称”。可授权补记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票据的特征
①完全有价证券;②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③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④文义证券;⑤无因证券,无条件付款(票据权利的产生是有因的,但票据权利的行使却是无因的);⑥要式证券
票据行为
成立的条件:①行为人(法人和自然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③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④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票据权利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请求权 2、追索权——第二顺序请求权
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选择性的,而是有一定的顺序的,即只有付款请求权遭拒绝后,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权。
《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为出票日起2年
对票据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6个月
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超过时效或丧失权利的仍有民事权利
超过付款期限
①汇票/支票: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可不予受理,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据的责任。
②本票: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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