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制度: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第48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了材料说,还有事实说,信息说等等,无需概念。
无需列举种类。
证据制度: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法衔接
第52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收集证据的要求不一样,应该是由法官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采纳。
证明对象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凡是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2、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 3、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4、有关程序法事实。(与前述实体性裁判机制相对应的程序性裁判机制的证明对象,包括回避、管辖、期限延长、程序合法性、证据之证明能力等。)
证明
是指特定的证明主体为避免证明不力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责任,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从查明到证明,从自向证明到他向证明。主张责任、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证据制度:证明责任
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50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杜培武案)
第118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如何协调:可以不回答,选择回答就要如实?
证明责任
侦查机关通过收集证据为检察机关的出庭公诉作准备,但因为不是出庭控诉的主体,也不具有证明责任。
被告人有辩护权,但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一般也并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例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395条),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282条),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这几个罪名中都存在法律上的推定,这些推定免除了检察官的部分证明责任,但被告人可以比较便利地推翻之)。
证明责任
在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但是这只是法院的审判职权的表现,并不表明其有证明责任。因为法院并没有自己的诉讼主张,也不允许有任何偏袒的诉讼倾向,更不会为证明不力承担败诉的风险。
证明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例外:提出反诉时,对反诉事实负证明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的原告对其民事赔偿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提出证据证明的责任,被告对提起的抗辩事实以及反诉主张负有证明责任。
证据制度:证明标准
第53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制度:“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关系。
定罪标准还是“案件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排除合理怀疑”只是“证据确实充分”的一个条件。
前者是积极标准,后者是消极标准。
前者强调客观性,印证,后者强调主观性,心证,确信。
如何理解,通过司法解释和判例。
龙宗智:“合理怀疑”是指对全案证据慎重细致的分析推理后产生的,有具体事实根据,复核经验与逻辑,足以动摇事实认定的怀疑。
证据与证明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