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保险中介概述
本章主要介绍了保险中介及保险中介制度的概念,保险中介的主要组织形式及国内外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第一节保险中介与保险中介制度
第二节保险中介的形式
第三节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第四节国际保险中介模式
第一节保险中介与保险中介制度
一、保险中介
(一)保险中介的概念
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中介机构既不是市场的卖方,也不是市场的买方,而是为沟通供求双方信息以促成交易的服务型市场主体。但中介方对于保险供给者来说是相对应的需要方,对于投保人(保险需要者)来说则是相应的供给方。
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中介的形式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根据保险中介的类型划分,保险中介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我国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员工不能从事保险中介经营活动。
(二)保险中介的产生与发展
1、保险中介的产生
(1)保险中介是商业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保险中介的出现源于保险市场的特殊性
(3)保险中介的出现是社会分工的需要
(4)保险中介的出现是降低保险交易成本的需要
2、保险中介的发展
保险中介的发展经历了从代理到经纪再到公估的形式的演进和发展。
代理成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在后期罗马法中已有代理制度的萌芽。在保险买卖的商品交换初期,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并不存在。英国最早出现保险经纪人是在1575年,而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的成立则在1906年。
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人与投保方之间,常常因为投保时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及估价、损失金额、风险确认等事项发生纠纷。由于这类纠纷的解决要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社会一般公证部门难以胜任,于是专门办理上述事项证明的机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
(三)保险中介的活动原则
资格认证原则。
独立性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合法性原则。
二、保险中介制度
(一)保险中介制度的含义
保险中介制度是指关于保险中介行为规范的总称。
保险中介制度的安排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在长期的保险实践过程中,由于各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不同,发展环境不同,各国的保险中介制度设计也不尽相同。
特别注意:区分保险中介制度与保险中介市场
保险中介市场是指所有提供保险服务的各种保险中介机构与个人的总和,这一理解主要表述的是保险中介市场都有哪些相关的参与主体,目的是界定保险中介市场的内含与外延。
保险中介制度就是用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的,是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行政指导、行业自律组织规范及保险中介自身对保险中介行为的监管及约束等规章制度。
(二)保险中介制度的作用
1、优化保险资源配置
2、保证保险市场可持续发展
3、激励和约束保险中介人,规范健全保险市场
4、促进保险知识的传播和保险意识的提高
(三)保险中介制度发展的影响因素
1、保险制度
2、保险公司的发展状况
3、保险监管的类型
4、经济环境
5、法律环境
6、社会文化环境
第二节保险中介的形式
保险中介主体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如保险同业协会、精算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事故调查机构等。
一、保险代理人
我国《保险法》第117条规定对保险代理人的定义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我国依据保险代理人的组织形式将其分为三种: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专业保险代理人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专门为某一保险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保险业务。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二、保险经纪人
我国《保险法》第118条将保险经纪人定义为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在我国,保险经纪人只能为机构法人,即保险经纪公司,不能是自然人。
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分析评估并拟定最佳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3)在保险合同订立的基础上,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或损失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办理验损及向保险公司索赔等业务。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经纪人可分为原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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