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试行)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中山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山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中山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团管理委员会”)受学校委托统揽全校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社团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共青团中山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具体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日常指导监督工作。中山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社团管理委员会和校团委指导下的全校社团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 所有社团必须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校团委登记注册,并具有固定章程。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年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社团按其规模大小、组织架构等标准分为跨校区社团和校区社团,具体分类标准及分类名单以校团委和社联公布为准。
第五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七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八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长期正式的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在从事社团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十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两名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两名指导教师中一名应是我校党政管理干部,另一名为我校专任业务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十一条 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二条 校团委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校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非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即为非法社团,不具备作为社团开展活动的资格。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十四条 成立新社团的申请时间为每学期第一个月,跨校区社团向校团委提出申请,校区社团向所在校区团工委提出申请。申请成立新的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20名以上同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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