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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草案全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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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草案全文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草案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为发布户外商业广告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立体造型等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规划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工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交通、市政、交通港口、公安、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质量技监、财政、物价、文广、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七)在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公交候车亭等公益性设施的附属式户外广告除外。
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设置条幅、系留气球户外广告;除因重大活动需要,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设置彩旗等户外广告。
第七条(设置规划编制)
市绿化市容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明确展示、控制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及设置位置、控制性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报送设置规划审批前,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示的时间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体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第八条(详细规划编制)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区(县)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由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中,对涉及中心城区范围内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规格、形态、数量,明确公益宣传设施量等内容。
在报送详细规划审批前,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示的时间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体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市绿化市容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第九条(技术规范编制)
市绿化市容局应当根据设置规划、详细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经市质量技监部门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十条(意见征询)
绿化市容部门在组织编制设置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有关部门、组织,以及专家和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设置规划和详细规划调整)
经批准公布的设置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组织编制的绿化市容部门应当进行修改必要性论证,并向审批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批部门同意后组织修改。修改后的设置规划、详细规划草案,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信息管理和网上审批)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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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