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关键词:建筑设计
总则
一、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卫生及舞台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不适用于观众超过200m2或观众容量不足300座的剧场建筑。
三、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可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功能时,其技术规定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四、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601座以上;
大型1201~1600座;
中型801~1200座;
小型300~800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五、剧场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1~100年,丙等25~50年;
2、耐火等级:甲、乙、丙等剧场均不应低于二级;
3、室内环境标准及舞台工艺设备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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