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人员
航空人员的范围
航空人员,是指领有执照,从事直接与空中航行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
(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没有使用“航空人员”的术语,只是在公约附件《人员执照》中,就飞行组人员和其它人员制定了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其中,飞行组人员包括:各类飞行器(飞机、滑翔机、气球)驾驶员、飞行领航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无线电报务员;其它人员包括:Ⅰ类和Ⅱ类航空器维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务管理员和航空电台报务员。
不同的国家,对航空人员没有统一的定义,由本国的国内法规定。
机组与机长
机组是指由航空器经营人(航空公司)委派的,由飞行期间在航空器内担任职务的人员组成的团体。民用航空器机组由机长和其它空勤人员组成。通常机组又分成飞行组和乘务组。
其中,飞行组由持有执照,担任的主要职务是操纵飞行期间的航空器的机组成员(即飞行人员)所组成。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除非持有航空器登记国认可的符合本附件的规格并与其职务相适应的有效执照,任何人不得充任航空器飞行组成员。”
乘务组则由飞行组成员以外的,在机舱工作的其它机组成员组成。担任操纵航空器以外的辅助服务。
机长是航空器机组的负责人。应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机长负责机组的一切活动,保证其航空器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则和规章,并对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负责。
民用航空器机长的法律地位
所谓机长的法律地位是指机长应具备的法定资格以及由法律赋与他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机长的法律地位可以概括为以下要点:
;
,机长应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与财产的安全;
,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由仅次于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理机长;在一个经停地起飞前,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指派新机长接任。
按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二、六、九、十二,1963年的《东京公约》以及1961年的《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的《领事关系公约》等,对机长的资格、职责、权力分别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国)领空飞行时,才适用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航空人员执照的取得和查验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就各类发照人员的等级、年龄、知识、经验、技能和体检合格等方面,均制定了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供各缔约国参照,并通过本国国内立法,予以实施。
我国民航主管部门自1985年以来先后颁发了许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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