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相关知识简介
安全监管科
2011年06月17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反兴奋剂条例》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药品召回管理里办法》
对人员的要求
《药管法》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对人员的要求
《药管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对人员的要求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
对人员的要求
特殊管理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
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
药品验收
《药管法》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
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
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药品验收
《药管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药品验收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医疗机构
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
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药品验收
索取资质
1、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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