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的学习方法:
听讲法(基础)
阅读法(扩展)
比较法(依据)
实例法(应用)
综合法(提高)
国际私法的学科重要性案例分析1:
甲是R国公民,住所地在R国,任美国纽约州一个公司的代理人。在他生前所立的一份遗嘱中写明,在他死后全部财产都由其女儿继承。
甲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根据R国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效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两大法律传统之一的大陆法系。
诉由:甲死后不久,甲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应付给甲的薪金和佣金。
被告(即公司)律师以原告(甲女)没有代表甲的遗产的诉讼能力为理由,要求法院撤销起诉。
英美法系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 原告既无遗嘱检验法院证明因而就没有起诉的能力 根据纽约州继承法
公司律师(被告))
2、包括R国在内的大陆法传统的法律,死者财产不经遗嘱检验法院和确定遗产执行人等程序而立即归遗嘱继承人所有。
3、在本案,原告甲女不是以死者遗产代表的资格,而是以本人就是财产所有权人的资格起诉的。
立遗嘱人死后其遗产即转归继承人所有:甲的女儿不是以死者遗产代表而是以该财产所有权人资格起诉事实上采用纽约州的另一冲突法准则,即在涉及死者动产的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问题,一般应采用“住所地法”的准则即立遗嘱人的住所地(R国)的法律。
原告甲的女儿的律师主张:
法律冲突:本国法和外国法冲突
冲突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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