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成立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加大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注重景观设计,坚持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地方风貌特色,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树木与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都具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并补足相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新建工程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20%。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湖等水体及铁路、公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
30米。
,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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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城市防护绿地、风景林地、湿地和城市主次干道的绿化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园林建筑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方案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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