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行政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
工作方案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为适应这一法律制度的调整,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与管理力度,有效遏制规划区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违法行为,加快高原生态旅游文化县城建设步伐,优化人居环境,塑造城市新形象,现依据《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行政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原则
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先行、事先告诫、强制与教育相结合、行政效率与相对人权利保障兼顾、依法强制的原则。
二、行政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工作程序
(1)县城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经立案调查,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处罚的违法行为,做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送达违法行为人。
(2)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城建局立案调查期间,提供违法建设用地的相关材料。
(3)违法行为人不履行城建局做出的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的,县城建局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做出处罚决定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立案材料)、违法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强制执行的地点、标的、标准、强制执行方案或者措施、其他需要的材料。
(4)县政府批转法制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城建局提交的申请、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方案或者措施的合法性审查,并拟出《责成强制执行决定书》报县政府。
《责成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包括:被责成的部门、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适当性、被执行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事实,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强制执行的地点、标的、强制执行的标准和期限。
(5)被责成部门应当在接到县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执行决定书》后,立即送达被执行人,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后果。
三、行政强制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执行秩序;
县司法局负责证据保全和法制宣传教育;
电力局负责执行现场电力供应;
县城建局、国土资源局实施拆除并制作现场执行笔录、拍摄执行影像资料;
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拆迁人及其亲属的劝解工作,并见证强制执行过程;
其他部门工作任务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四、行政强制执行善后工作
1、强制执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要继续开展对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稳定相关人员的情绪;
2、各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工作,整理相关资料,及时将相关证据资料移交城建局存档;
3、行政强制执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开展应诉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真正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重要现实意义,要与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保持高度一致。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城建、国土、公安、司法、电力、卫生、工商、法制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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