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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中心医院房屋租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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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中心医院房屋租赁



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合法的原则就房屋租赁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并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提供自有的,座落于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津西路兰叶小区2楼,原区中心医院第三门诊部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1300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用途:
乙方只能经营除医疗及危险品之外的业务;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装修前须提交装修方案及施工图,经甲方书面认可和消防等相关部门准许后方可实施,施工过程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向相关部门的报检、验收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乙方须按消防要求自行承担租赁房的消防器材配备,服从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达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甲方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房屋,且不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5年,从2013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租赁期限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计人民币元(大写: 整)。
第五条租金支付方式:
在签定合同时一次性缴纳两个月房租。从第二个月起,在每一个月的5号之前缴纳下月的房租费。
第六条租赁合同保证金:
乙方在投标时的100万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转为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间,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抵补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补损失的,乙方足额赔偿损失并同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乙方退房时,如无违约,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息)。
第七条租赁房屋修缮约定:
双方约定:房屋出租时以现状交接,乙方到现场已查看了出租房屋,确认了出租房屋范围、面积并认可拟出租房屋现状及出租要求,甲方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房屋安全使用约定:
一、乙方必须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必须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乙方装修房屋、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相关部门准许。租赁期满或合同自行终止或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租赁合同的,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一)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二)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三)向乙方收取恢复原状实际所需的费用。在甲方没有做出选择决定前乙方不得擅自拆除装饰装修。
三、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规范用电用火,安全使用房屋。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公共通道生火煮饭;不得在房屋内或公共部分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不得在房屋内或公共部分超负荷堆放物品;不得在公共地部分乱搭乱盖。因乙方使用房屋不当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在租赁期间,若该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租赁关系,收回房屋,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再另行安置或补偿乙方。
五、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同时,乙方必须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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