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九)》涉及交通管理领域的变化和意义有哪些?
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和第二百八十条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作出了修改完善:
一、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二、是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三、是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四、是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行为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入罪。近年来,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速、超员及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等情形在交警执法中均有所发现。新的规定为依法惩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必将有利于全面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识,尤其是广大驾驶人的规则、安全、文明意识,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的处罚有什么变化?
法律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一、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二、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三、是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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