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1。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七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第二十二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第二十三条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第二十六条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八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第三十一条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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