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关于在校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办法清华大学关于在校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招生办法
(2000年制订,2007年8月修订)
根据《教育部关于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问题的通知》精神,我校自1995年开始在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内,对在学期间成绩优秀、确有培养前途的硕士生试行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做法。2000年研究生院对1995年“关于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了完善这一招生制度和鼓励优秀在校硕士生攻读博士学位,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校近几年博士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2000年制订的“关于在校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招生办法”重新修订后下发,请各院(系、所)参照执行。
报名资格
申请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学习目的明确,有为祖国科学事业献身的精神;
已按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学完全部硕士学位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各科成绩优秀;
已完成硕士论文开题报告且成绩优秀;
具有从事深入的学术研究的能力和取得创新性成果的潜力;
身体健康。
审批程序
硕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硕士生导师写出推荐意见,接受报考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写出评语并签署考查意见;
由所在院(系、所)学科责任教授组织5人以上面试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者不少于3人,全面审查申请人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能力和条件,并给出书面评语和成绩,提出录取意见。录取意见包括:1)是否同意其提前攻博;2)入学考试方式(全免笔试或参加学校博士生入学考试的部分或全部笔试科目考试)。面试专家提出录取意见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与会专家2/3以上同意为通过;
各院(系、所)对申请者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初步录取意见,连同面试记录、面试成绩报研究生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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