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讲座
中国石油大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13日公布施行。该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
一、合同法解释(二)出台的背景
1、 形势背景
金融危机未见底。受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扩散和蔓延的冲击与影响,保持我稳较快发展的任务异常艰巨。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都已经或者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各类合同纠纷呈现数量多、增速快、类型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已经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新的挑战。
2、法治背景
(1)司法的需要
合同纠纷案件在全国民商事案件中的数量超过半壁江山。据统计,2008 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近300万件,%,%以上。2009年1-3月,,%,%。其中,比较突出的一是借款纠纷案件大量增加,企业融资债务纠纷涉及金额巨大,二是买卖合同纠纷快速增长,因主动违约引发买卖合同纠纷的比例大幅上升。三是房地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增长迅速,引发关联行业的连锁纠纷明显增多。
(2)立法的需要
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开始实施。针对《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在这样的情势下,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布了《合同法》解释(二)。因此,该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的梳理和应对。
二、起草指导思想
《合同法》解释(二)自2000年初开始起草,始终坚持解释的如下指导思想:
(1)注重解释的合法性
(2)注重解释的实践性
(3)注重解释的理论性
(4)注重解释的国际性性
(5)注重解释的民主性
(6)注重语言的通俗性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涉及合同法的五大问题,共计30个条文。主要针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作了解释。综观此次司法解释,彰显了司法解释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及时吸收了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成果和成熟的理论,形成了富有时代特色的几个“亮点”。
(一) 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条款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订立的形式
(1)合同签订三形式,口头、书面和行为(事实合同)。
(2)悬赏声明可构成合同。
(3)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般以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没有约定签订地,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一般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4)合同签署三方式:签字、盖章或手印
(5)格式合同和示范性合同
格式条款如果对当事人一方不利,可用三种方法救济:
第一是合同条款不醒目。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第6条,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志。如果记载不明确的说法成立,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这个责任条款就不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二是虽然这个责任条款采取了显著的标识,但是这个责任条款是个恶意责任条款,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该条款无效。
第三是由对方当事人撤销该格式条款。这些方法是可供选择的。因为撤销合同作为一个单独的诉讼,成本计较大。
(6)交易习惯的认定
凡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的行为地习惯、领域习惯、行业习惯,还有双方或当事人各方经常习惯使用的交易规则,都可能被认定为“交易习惯”。注意其举证责任(本质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合同法司法解释讲座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