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1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级别及等级
凡我院承担的设计项目,可分为院级管理设计项目(院级项目)和所级管理设计项目(所级项目)的两级管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院级项目:
国家及省市指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城市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及技术要求复杂,具有经济、文化、历史意义的省(市)级中、小型公共建筑;
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引进外资项目及境外项目;
超过2万平方米的居住区设计及12层以上居住建筑;
标准图及通用图设计。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设计项目为所级项目。
2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院级项目的管理规定
设计项目的《设计人员申报表》需经总建或总工审定,分管院长批准。
设计评审应由总建(副总建)或总工(副总工)主持,设计项目及有关人员参加。
方案、初设、施工图须由副总及其以上人员签署审定;工程师以上人员签署审核。
所级项目的管理规定
设计项目的《设计人员申报表》须经所长(副所长)批准。
设计评审应由主任(副主任)建筑师或主任(副主任)工程师主持。
方案、初设、施工图须由副主任建筑(工程)师或者二级注册建筑(结构)师及其以上人员签署审定,由院发布的具有审核权的人员签署审核。
设总和专业负责人因故调换,应报原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在有关设计文件上签字,并负相应的技术责任。
对于技术较简单,顾客又无报送初步设计审批要求的项目,可不作初步设计,而在选定方案图上由顾客代表签章同意并报请规划部门确认后,直接作施工图设计。
3 设计文件签署
设计项目的设计岗位(设计、专业负责人、设总)及校审岗位(审核、审定),应按《岗位资格管理规定》执行,不得由不具资格或非本专业设计人员签署。
设计人不能兼作审定人、审核人。专业负责人不能兼作审核人、审定人。
4 设计评审
方案设计阶段的评审
设计方案和设计原则均应经设计评审定案。
院级项目的设计评审,在承担任务的设计所先形成推荐方案的基础上,由总建(副总建)或总工(副总工)主持,各专业负责人、相关设计人员参加。
所级项目的设计评审,由设总提出,主任(副主任)建筑师或主任(副主任)工程师主持评审,相关设计人员参加。
对方案的评审,应由专人填写《设计评审记录》,经评审主持人签署后执行,并作为后续设计及校审工作的依据。
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评审
根据方案设计的审批意见及顾客对设计的要求,设总组织各专业负责人研究,落实设计条件,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并提交设计评审。对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评审,均应由专人填写《设计评审记录》。经评审主持人签署后执行,并作为后续设计及校审工作的依据。
5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会签
初步设计会签
有关专业会签内容取得一致并在相应的图纸上修改完毕后,方可在各专业图纸首页上的会签栏签署。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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