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发展战略,为引进企业所需的院校毕业生,增强公司发展的后备力量,培养岗位骨干,结合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实施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2002年(含)以后,从高等院校直接引进并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的国家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毕业院校为公办学校,且毕业生正常取得毕业证、学位证;
3、未享受公司任何安家补助待遇;
4、公司在册在岗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引进学生安家费的发放管理。
第二章安家费发放标准
第四条安家费发放标准见下表(金额:元)
毕业时间
学历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及以后
博士
30000
硕士
20000
本科
1000
2000
3000
10000
专科
700
1400
2100
7000
第三章安家费发放管理
第五条 2004年(含)以前引进学生安家费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2005年以后引进学生安家费分两批发放,发放流程(见附件一)
1、入企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试用期考核合格发放第一批安家费:博士生一万元,硕士生七千元,本科生三千元,专科生二千元。
2、工作满一年并已婚者出具结婚证明或工作满一年在本地(遵化)购房者出具购房证明,可领取第二批安家费;如在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期内未结婚或未在遵化购房者,劳动合同服务期满后可领取第二批安家费。
第七条公司间异动人员的安家费发放
1、由xx公司集团其他公司调入且享有安家费的人员,未发放的安家费由原企业出具安家费发放明细,公司按此规定发放,发放金额参照原企业标准。在xx公司集团其他公司未享有安家费的人员,调入公司后不享有安家费。
2、由公司调入至xx公司集团其他公司且享有安家费的人员,未发放的安家费不予补发。
第八条对符合安家费发放条件但由于辞职、除名或者其他任何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未发放的安家费不予补发。
第九条安家费退回
享受安家费政策的人员,劳动合同服务年限为5年及以上,未满劳动合同服务期限,因本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需将安家费按比例退回。
退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安家费退回金额=已领取安家费金额×(1-已服务月数/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月数),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十条安家费协议的签订
享受安家费政策的人员,需与公司签订《安家费协议》(见附件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若不与企业签订《安家费协议》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此待遇,企业不再给予其安家费。
第十一条享受安家费政策的人员,其人事档案转入公司后才开始发放安家费,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时间超过第一批安家费发放时间的,按人事档案转入公司的时间发放。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附件有:
附件一:安家费发放流程
附件二:安家费协议书
第十三条本办法需贯彻到公司所有引进学生。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人力资源处发布的《引进学生安家费发放办法》(2005年10月21日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一:
安家费发放流程
附件二:安家费协议书
安家费协议书
甲方:xx公司
乙方:姓名
岗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发放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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