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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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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济南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确定热电联产年度上网电计划,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核定后报经省经济综合部门批准执行。
   为保障热电联产机组安全经济运行,不得在热电联产机组上安装上网电控制器。
   第四条《供热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设资金可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城市建设维护资金;
   (二)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三)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四)城市增容资金;
   (五)节能贷款或其他贷款;
   (六)其他可用于城市供热建设的资金。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款用于供热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对已建成使用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限期停止使用通知书,实行集中供热。对逾期未停止使用的,除按《供热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外,并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按每年每吨/时一万元预收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在其使用集中供热时,预收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抵顶应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单位须持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第七条供用热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其承担的设计工程必须在其资质和业务范围之内。
   (二)市以上重点工程或投资额 10 万元以上的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新建(扩建、改建)室内采暖系统,其设计应当采用双管并联形式,设置温控、计量装置。
   第八条供用热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必须在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之内。
   (二)市以上重点工程或投资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当实行招标。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
   (三)室内采暖系统应当满足集中供热的要求,经市供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室外集中供热系统连接。
   第九条市以上重点工程和投资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供用热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供用热工程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供用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初验;合格的,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图纸会审记录;
     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 .设计变更通知单;
      4. 沟槽质量、管道安装记录;
     5. 管道防腐、保温记录;
      6. 管道隐蔽工程记录;
     7. 焊接及无损检测记录;
      8. 压力容器检验证明;
     9 .关键部件单体试验记录;
     10 .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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