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 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 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分类
行业代码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4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5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6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7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8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9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0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21
≥1575
≥1260
≥915
≥630
≥525
≥480
≥380
22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3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4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5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6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7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地区分类
行业代码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28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29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30
≥1800
≥1440
≥1050
≥720
≥600
≥540
≥380
31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32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3
≥2700
≥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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