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金沙县禹谟镇大沟煤矿
审批意见
会审意见:
参与会审人员一致同意执行以下措施,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施行。
矿长审核意见:
总工程师审核意见:
安全副矿长审核意见:
生产副矿长审核意见:
机电副矿长审核意见:
安检科
安全副总
技术科
技术副总
机电科
机电副总
通风队
通风副总
第一节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措施。
二、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职业病的预防、管理的全过程。
三、相关职责
1、技术科与办公室共同负责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的制定、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全矿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情况的评价、职工及职业病人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组织、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及职业病的报告。
2、通风科负责对井下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控制、报告。
3、各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资料。
4、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对职业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5、劳动保险公司负责职业病保险待遇的执行。
6、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员工、职业病人的健康检查,噪声及毒物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监测,由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承担。
四、职业病防治措施
1、职业病预防
(1)矿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组”,由矿长及各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2)办公室负责提供职业健康卫生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及岗前培训内容,培训中心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时间,组织培训,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通过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对员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通知相关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作业。
(4)对新、改、扩建可能产生职业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煤矿组织有关单位对职业危险源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5)对从事粉尘作业的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措施。通风科每月将《粉尘测定报表》汇总、存档。通风科对超标作业场所采取降尘措施。
(6)对每天连续产生噪声在8小时以上的作业场所,噪声限制值≤90dB,若>90dB,责任单位应采取措施,降低或隔离噪声。
(7)对可能发生突发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相关单位要采取预防措施。
(8)生产过程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险源的设备、危险化学品等原材料,相关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警示标识。
(9)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2、职业病管理
(1)加强健康档案管理
A)煤矿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上级要求制定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B)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办公室根据职工个人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和职业病诊疗结果等有关记录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设专人管理。
C)办公室建立职业病人登记卡、簿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按职业病不同类别分类,填写“尘肺病例卡”。
(2)职业病健康检查
A)制定职业病健康检查制度
B)新工人上岗的健康检查
C)综合办公室配合医院、组织新工人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做好各种检查记录,防止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D)加强在职人员健康检查,每两年对全矿接触粉尘人员及接触噪声人员进行一次检查。
E)职业病人和观察对象每年拍片检查一次。
F)对离岗人员进行检查,拍胸大片,其检查资料归健康档案。
(3)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B)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C)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D)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E)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
F)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G) 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3)职业病报告
A)制定职业病报告制度
B)发生急性职业病,应在24小时内报上一级相关部门。
C)尘肺病人去世,医院填写“尘肺死亡报告卡”十五日内报上一级相关部门。
3、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
(1)矿成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由煤矿各个部门负责人组成。
(2)办公室负责职业病人鉴定材料的整理。
(3)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对职业病人进行伤残等级病待遇确定。
(4)职业病人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5) 伤残程度达I~IV级的职业病人,医院根据规定为其办理“医保职工医疗证”,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节职业危害具体预防措施
一、综合
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