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江区宣传教育办公室
万教办[2015]3号
关于建立健全万江区中小学学校法律顾问
制度的通知
各中小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教党[2014]4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粤教策函[2015]2号)和《东莞市关于建立健全东莞市中小学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工作力度,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内部治理法治化,提高依法治校水平,现就建立健全全区中小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
中小学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教党[2014]45号文、粤教策函[2015]2号文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保证,是学校防范各类办学风险,依法依规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建立学校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工作部署,切实把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措施。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作用
学校要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效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校法律地位、处理学校与部门或社会的各种法律关系、处理学校与学生或教师的关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以下法律事务工作的积极作用:
(一)对学校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重要规章制度进行论证与合法性审查,提供意见或建议;
(二)对学校重大行为、重大事项的风险行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与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的拟定、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纠纷,代理学校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维护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利益;
(五)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六)为学校、学生、教职员工提供一定的法律咨询服务;
(七)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中小学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将列入2015年我区基础教育工作要点,列入学校教育工作评定内容。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完善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机制,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监督和考评机制。各学校要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学校依法治校整体工作的推进相结合,规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委托业务的程序和方式,主动搭建工作平台,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四、聘请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一)聘请方式。各校要结合实际,探索符合自身情况的法律顾问制度。各学校采用“一校一聘、校聘校用”的形式。
(二)经费来源。聘请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
(三)条件要求。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须满足以下条件要求:(1)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在东莞市注册执业3年以上的专职律师;(2) 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具有与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其它公益性事业单位相关的工作经验;(3) 具有良好的律师执业诚信记录,3年内未有被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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