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排查问题制度
为更好地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结合我镇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定期排查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制度》
一、定期排查责任单位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二、定期排查范围
群众反映中涉及面广、影响大,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定期分析、归纳和提炼,及时上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移工作重心,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
三、定期排查办法
1、各单位在开展各项工作中,注意了解收集群众的意见,及时将其中反映突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告知镇纪委、信访办,做到每月一次。
2、由镇纪委牵头,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多渠道收集群众反映,整合信息资源。
3、报送要求。各单位、部门对所辖地区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排查情况每月末上报镇纪委、信访办,突发事件24 小时内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是: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表现、问题发生的原因、处置情况或处理建议等。镇纪委、信访办对收集和排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进行汇总后,及时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告镇党委、政府、县纪委、县信访办。
4、排查要求。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定期排查责任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排查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领导班子定期研究、分析群众反映的问题,形成的专题报告(排查情况)上报前经过集体讨论。二是认真解决,及时上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定期排查责任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者能够协调解决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三是明确职责,严格责任。定期排查责任单位明确定期排查工作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承办机构、主办人员及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对定期排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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