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科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吴堡县检察院公诉科2011年工作总结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2011年公诉工作总结
2011年公诉科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本院“巩固、提高、创新、服务、协调”的工作思路和榆林市公诉工作计划的部署,全面履行公诉职能,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为维护我县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公诉业务完成情况
公诉科2011年共受理案件49件64人。其中: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3件56人,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案件6件8人。经审查移送市院处理3件3人,公安移送决定起诉42件55人,自侦移送起诉6件8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1件1人,改变定性1件1人,追诉1人,防止错案3件3人,发出检察建议5份。提起公诉的案件保持审结率、有罪判决率、定性准确率、出庭成功率四个100%。
二、认真履行公诉职能,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吴堡”活动,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全力维护我县社会稳定;认真办理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加大对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指控力度。
2011年我们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49件64人,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为我县的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深入推进公诉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切实把化解矛盾贯穿于公诉部门执法办案始终,实现执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积极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落实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既依法惩治犯罪,又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在办案中我们根据《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试行)》,对危害性不大、被告方和受害方达成和解、受害方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我们办理的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中,廖某某驾驶小汽车致古某某死亡后,由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未能达到一致,引起死者家属一直在上访,办案同志收到案件后,为化解矛盾,认真做好双方家属的工作,并就赔偿问题促使双方达到调解,最后被告人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并请求政法部门不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后该案得到和解处理,化解了双方存在的矛盾。一年来,我们处理和解案件2件2人,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1件1人,从中化解了社会矛盾,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3、结合热点问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2011年,公诉部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遏制和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首先是根据近
段时间来,我县因河道非法采沙、超范围采沙起发的群体性发生的伤害案件,与有关部门特别是水利部门进行密切联系,积极参与到维护河沙资源开采的正常工作中去,为河沙资源开采的正常秩序出谋划策,提出好建议。此外,还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前社会调查、结案后回访帮教等工作,切实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其次,针对农村邻里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居高不下的情况,推行农村调解机制建设,减少农村邻里间故意伤害案件,积极维护农村稳定。
4、强化自身监督,提高公正廉洁执法能力
坚持把强化对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正确处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与接受监督的关系。我们做到:一是深入推进“阳光公诉”工作全面推行不起诉、不抗诉案件文书说理制度;规范权利告知制度;完善听取被害人意见制度;规范律师阅卷制度,使阳光公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二是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监督,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切实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三是坚持每季度向人民监督员汇报公诉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接受监督。如我们在办理李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时,开庭当天,检察院、法院联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观摩庭审,并当庭宣判,主动接受监督,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提高案件质量和指控犯罪水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狠抓办案质量。公诉工作中,我们始终以办案质量为核心,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的工作原则。首先,正确把握起诉条件,认真做
好审查起诉工作。要求承办人要依法认真细致、全面地审查案件,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既要查明有罪、罪重证据,也要查明无罪、罪轻证据,强化对定案证据、犯罪构成等问题的分析论证,对疑难复杂案件,严格审查把关,切实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其次,强调做好出庭工作,增强指控犯罪的效果。要求承办人对每个案件,都要围绕案件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制定出庭预案;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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